湖南法院网讯 6月30日上午,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明、田某红等两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8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朱某明等17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窝藏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向某、彭某、石某宏、郑某波、宋某棵、王某君、王某平、刘某、胡某在南门峪、朱家台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2011年至2017年期间,17名被告人或合伙或分别实施寻衅滋事案3起,开设赌场3起,故意伤害1起,窝藏1起。根据各自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桑植县人民法院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判处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一年不等的刑罚,对部分被告人并处十万至一万元罚金等。
田某红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红多次与以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纠集在一起,积极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田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参与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逼迫他人出具借条,用阻工的方式强行索取“债务”,与同案犯采取软暴力逼迫他人接受非法债务清算金额,强迫以低于市场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桑植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