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授权期间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侵权人住所地
【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根据原告所指控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结合证明管辖事实的初步证据予以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侵权人一旦实施了侵权行为,则侵权结果将相应产生。本案原作者将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利、领接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并授权相关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必要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如被授权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而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或持续至其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虽原作者授权该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前述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因侵权行为实施地有对应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侵权行为未发生至授权期间内,且被授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侵权行为在授权期间仍在持续,故被授权公司的住所地不能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3知民初68号民事裁定(2022年4月2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知民辖终20号民事裁定(2022年6月23日)
【基本案情】
作家高和创作的《后院》由作家出版社于2012年11月出版发行,全书401千字,定价39.8元,书号为isbn978-7-5120-0747-5。2021年01月,高和将《后院》作品署名权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利、邻接权利、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专用独家授权给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崇文在线公司),并授权湘潭崇文在线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前述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湘潭崇文在线公司接受授权后,发现北京硬核公司通过其经营的应用程序“点阅小说大全”向不特定读者提供《后院》的阅读,已经严重侵害了湘潭崇文在线公司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硬核公司立即停止对《后院》的侵权使用;北京硬核公司赔偿湘潭崇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48 120元;北京硬核公司承担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合理维权费(包含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3200元;由北京硬核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北京硬核聚视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北京硬核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在湘潭市无任何实际经营,不可能在湘潭辖区内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同时,由北京硬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案件的审理,更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0)湘04民初4号民事裁定:驳回北京硬核聚视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硬核聚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及北京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2022)湘知民辖终2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3知民初6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裁判理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关于上诉人北京硬核聚视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问题进行的解释和明确,两者现行有效、互为补充,不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法条之间亦不存在冲突。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管辖要求,相应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上述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根据原告所指控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结合证明管辖事实的初步证据予以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通常来说,侵权人一旦实施了侵权行为,则侵权结果将相应产生。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湘潭崇文在线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2020年7月16日,湘潭崇文在线公司在湖南省湘潭市注册登记。2021年1月1日,著作权人高和授权湘潭崇文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后院》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利、邻接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并授权湘潭崇文在线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必要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束。2022年2月25日,湘潭崇文在线公司以《后院》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北京硬核聚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为由,诉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湘潭崇文在线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在2020年10月17日北京硬核聚视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上述侵权行为。据此可初步认定,湘潭崇文在线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而该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或持续至其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故该公司的住所地并非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以其系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存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北京硬核聚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案例注解】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和信息化的高速发展,虚拟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给通过著作权法律规定切实保护九游会官方网站登录的版权人合法权利带来不小的挑战,著作权作品的传播速度加快、复制简单化、传播范围广,在信息网络平台非常容易检索到所需各种作品等资源,造成未经著作权益者的授权就无偿使用、复制作品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著作权益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系列较为复杂且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网络侵权的案件是随着现代信息化发展伴随而来的新类型民事案件,对如何才能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做到保障数字化作品良好的传播环境与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促进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规范合理使用,这是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给我们法律人提出的一个法律问题。而我们在处理上述信息网络侵权类民事案件的第一步是需要解决相关管辖问题,由于信息网络环境打破了传统著作权保护地域管辖的确定性,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更为复杂,这可能会导致各类管辖连接点被人为再进行无限“链接”,最终呈现通过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案件管辖问题无法准确界定,造成此类管辖乱象。本案例旨在通过解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个案的地域管辖争议,实现关联类案的法律正确适用问题,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属于当事人授权期间或侵权行为是否持续至授权期间等情况,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标准如何进行统一认定,也希望在司法实务中,对通过信息网络侵害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可进一步明晰。
一、著作权、邻接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关系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符合一下要求:1.人类的智力成果;2.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3.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4.具有独创性。著作权包含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组织)的术语解释,“邻接权”这个词“通常指在日益增多的国家中,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传统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录音、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由此可知,传统邻接权的客体主要包括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也有学者认为邻接权的客体就是作品的传播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限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其侧重于对作者的作品以网络的渠道进行传播使用,并获取相关权益的合法权利。有效保护好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既能促进作品可以更广面积、更快速度进行传播,又能便于使用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合法使用,能极大激活著作权的传播属性,刺激优秀著作不断应运而生,实现良性循环。
本案中,作者高和将其作品《后院》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邻接权利和维权权利授权给湘潭崇文在线公司,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手机应用程序“点阅小说大全”向不特定读者提供该作品,侵害了原告通过授权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而提起本案诉讼。
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地域管辖的法律适用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一级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二级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三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四级案由,与侵害作品发表权、广播权、表演权等纠纷属并列案由。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界定问题,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引起,再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因本案例涉及的争议原因为侵权行为,本文将从侵权纠纷角度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地域管辖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民事侵权或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另,侵害著作权的地域管辖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均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问题进行的解释和明确,两者现行有效、互为补充,不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法条之间亦不存在冲突。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管辖要求,相应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图一 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结构导图
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可信时间戳的证明力分析
时间戳是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技术相结合而提供的一种第三方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可信时间戳的申请人将数据信息与待证事实进行技术叠加试图达到证明待证事实为客观真实的证明目的,这是时间戳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可信时间戳取证模式的本质是将申请方的电子数据哈希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之后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文件。可信时间戳的出现有效地保证电子证据自形成或存证之时内容完整、未被篡改,与传统的公证相比可信时间戳取证成本低、效率高、保密性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福州宝龙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本案中,原告湘潭崇文在线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点阅小说大全网站上《后院》内容截图压缩进行固化,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手机应用程序“点阅小说大全”上,未经授权向不特定读者提供该作品。因本案属于管辖权异议纠纷,仅对证据的形式进行初步审查,因原告提交的该时间戳证书内容完整,可初步证明被告于2020年10月17日存在对作品《后院》存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且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可初步认定存在案涉的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授权期间与侵权行为发生时对侵权结果发生地认定的影响
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即对网络作品享有网络著作权权利的人,也叫网络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而言,著作权人可以分为三类委托等关系:第一类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即作者;第二类是作者以外的通过继承、遗赠、委托、转让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公民;第三类是依照法律或者转让合同、委托合同、劳务合同等协议获得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湘高法发〔2011〕15号)第三章第8条规定:“通过许可方式取得著作财产权的,许可期满后,被许可人对许可期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著作权人未将实体权利而只是将打击侵权行为的权利许可他人的,因许可行为不涉及实体权利,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著作财产权侵权诉讼。对于转让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如著作权人明确表示受让人有权行使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为上述第三类著作权人,系原作者高和将其作品《后院》除署名权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利、邻接权利、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专用独家授权给湘潭崇文在线公司,并授权湘潭崇文在线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其获得授权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等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湘潭崇文在线公司有权对本案开展诉讼,能否以其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本案裁判的两个关键时间节点,一是湘潭崇文在线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在2020年10月17日北京硬核聚视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上述侵权行为;二是作品《后院》与湘潭崇文在线公司签署的授权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由此可知湘潭崇文在线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的侵权事件发生在其获得授权之前,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或持续至其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且湘潭崇文在线公司与原作者签订的授权书中,未明确约定该公司可以行使授权书签订前的著作权财产权,故湘潭崇文在线公司的住所地不是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多媒体公司诉鄂广信息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享有诉权,授权期限届满后,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就授权期间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只要未超出诉讼时效,仍享有诉权。对照本案,因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湘潭崇文在线公司获取授权之前,从湘潭崇文在线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该侵权行为并未直接侵害湘潭崇文在线公司的利益,故该公司住所地不能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至于该公司是否享有诉权,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
管辖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预设了立法者对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地域管辖应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或者依据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发生地,或诉讼标的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以实现抑制潜在民事冲突主体任意发动诉讼活动的行为的目的,或者便利法院调查取证和裁判结果执行等目的。本案中,授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因受让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侵权行为在授权期间仍然持续或者仍造成损失,即使作者授权受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受让人住所地仍不能认定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否则可能致使当事人恶意达成授权协议,随意选择法院进行诉讼活动,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损害司法权威,最终妨碍民事案件实体公正。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刘波林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市案件案由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第1版,第4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