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增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正公信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类案检索的广泛实践,诉讼参与人应用指导性案例等类案的频率已远远高于法官。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却得不到有效回应,呈现出普遍回应不足的现状,这不但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也妨碍了类案检索机制效能的发挥。如何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有效回应参照诉求,俨然已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然而,目前研究法官依职权检索参照类案较多,而却鲜少有人关注司法裁判中该如何对待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这另一重要问题。为此,本文从检视类案参照诉求的回应现状入手,通过深入剖析原因,立足审判实际从技术、场域、规制三个维度切入,以期找到一条有效回应诉讼参与人类案参照诉求的完善路径。
一、检视:类案参照诉求普遍回应不足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应当进行回应。然而,司法实践中虽然有超过90%的法官有参考案例的习惯,但却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普遍回应不足,呈现出回应与诉求相背离的样态。具体而言,根据诉求回应、采纳和说理程度可以分为“不用不说”“用而不说”“说而不细”三种典型样态。
(一)不用不说:无视类案参照诉求
“不用不说”是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类案参照诉求既不回应也不说明理由。司法实践中的这种“不用不说”的回应方式,显然与审判实质公开要求通过法官心证公开来提升个案裁判说服力的目标不符,影响了诉讼参与人“了解其提交的类案在裁判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知情权。“不用不说”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1.绝对的不用不说。在部分案件中,法官对当事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既不在当事人诉求部分进行摘录,也不在文书说理中进行回应,对参照诉求直接采取“屏蔽”处理方式。例如,据(2021)豫民申900号民事裁定书显示,诉讼参与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都提出了类案参照诉求,但一审、二审、再审的裁判文书中对该诉求均未给予以任何回应。另据调查数据显示,有69.86%的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没有得到司法裁判的摘录和明确回应。
2.实质的不用不说。在部分裁判文书,法官只是对当事人的类案参照诉求进行了摘录,却未在说理部分进行实质性的说理回应,即使控(诉)辩双方就提交的类案适用问题产生了实质争议。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参与人提出的控诉辩意见等理由,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并进行辩驳,作出判断。当前,诉讼参与人自发运用类案已对我国司法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且为运用以往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解决疑难、复杂、新类型的待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这种现象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正如学者所言“尽管诉讼参与人在控(诉)辩理由中引述了指导性案例,但法官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并未给予回应、分析或评说。”
3.狭义的不用不说。在部分案件中,法官明确否定了当事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拒绝适用其提交的类案,但却未说明否决理由。在运用类案检索结果时,当发现实质类案的裁判规则确实不宜适用于待决案件的,需要予以排除适用时,要给出“更强的论证理由”。然而,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裁判并未充分阐述排除适用的理由,多以“与本案无关”“不具有相似性”“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证据”等为由排除适用,且对于排除理由疏于解释。以指导性案例为例,法官在排除适用时有超65%的没有给出“丝毫理由”。
(二)用而不说:对当事人提交的类案隐性参照
司法实践中,对类案参照诉求还存在大量“用而不说”的隐性参照情况,且表现形态各异。如有的将“当事人提交的判决书大多用于裁判思路,阅后放入卷宗,并未引证或予以回应,更未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明示回应或者针对性说理论证。”有的则是“在事实上援引了指导性案例但却未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上体现出来。”还有的是“在裁判文书中并未直接提及指导性案例编号、标题、裁判要点等内容,但裁判结果却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一致。”据研究显示,以指导性案例为例,法官隐性参照占比为57%,其中法官被动援引时隐性参照的数量为明示参照的两倍。这表明,目前司法实践中隐性参照适用类案仍占据主流,甚至有演变成了一种类案适用“潜规则”的倾向。
(三)说而不细:对类案参照诉求回应说理简单
“说而不细”是指法官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虽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回应,但回应时说理相当简单,惯用一句话或者几个词语进行说理回应。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类案参照诉求,没有根据待决案件的个案特点进行针对性的说理论证,采用的是一种粗放式的说理回应态度。据实证调查数据显示,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引证诉求,司法实践中只有20.8%的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作了回应,但回应理由都很简单。
(四)小结
民众求诸类案,而法官却置若罔闻,显然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不予回应或者不针对性进行说理回应的做法,无论是对司法裁判的说服力,还是对司法公信力都将造成较大损害。这种现状亟需改善,且必须下大力气从体制机制上予以解决。
二、透视: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不足的成因剖析
通过深入剖析发现,“轻视回应”“回避论证”“不会说理”“约束不足”是导致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不足的重要原因。
(一)轻视回应:回应理念滞后导致习惯性遗漏
受“裁判结果主义”司法理念影响,当下我国裁判者仍侧重于怎样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而轻视对裁判结果得出过程的释法说理。据王利明教授对5万份裁判文书研究表明:“说理部分文字占裁判文书总字数20%以下的比例为56%”,另有实证研究显示:“在因存在说理问题而上诉的案件中,只有3.67%的案件在二审中就该问题作出了实质性回应”。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因类案参照诉求回应问题而提起上诉,甚至有的因此申请再审。上述数据、实例已充分表明“轻视回应”现象的严重性。“轻视回应”产生根源在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裁判说理的认知偏差,其实质是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滞后。长久的回应理念滞后便演变成了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的习惯性遗漏。
(二)回避论证:现实动机考量导致目的性回避
诚信裁判理论要求,司法裁判不仅要用充分的理由对裁判结果加以证成,还负有对整个司法推理的全过程加以论证的义务。基于此,对于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类案参照诉求,无论待决案件最终是决定予以参照还是不予适用,都必须给出相应理由并加以论证。然后,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官出于害怕承担责任或减轻职业压力等方面的现实动机考量,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选择“视而不见”,导致出现了目的性回避。正是目的性回避催生了隐性参照方式,其实质是回避参照类案的说理论证负担。正如据调查数据所显示,司法实践中有80%被调查者认为采用“隐性适用”可以避免司法论证负担。
(三)不会说理:回应技术缺失导致粗放式操作
除“轻视回应”和“回避论证”外,回应技术的缺失更是让办案法官在面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类案参照诉求时无所适从,出现“不会说理”的现实困境。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不知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围绕类案相似性及异同点比较展开说理论证。虽然如何判断两个案件之间具有相似性目前仍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难题,但却也是个无法绕开的现实问题。如何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进行说理回应,目前没有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具体范式。再加上,现有指导性案例援引规定缺乏操作可行性,导致实践中出现“想回应而不知如何回应”的尴尬局面。基于此,才出现了法官在面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时采取“简单说理”的粗放式操作。
(四)约束不足:追责机制欠缺导致任性式回应
当前的《指导意见》只是要求在诉讼参与人将提交的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法官要在司法裁判中进行说理回应或者进行释明,但未明确规定不回应类案参照诉求或者不参照类案作出待决案件裁判时法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者面临被上诉、申请再审的风险,也无其他法律文件或者规范性司法文件对此予以规定。正是因为当前的类案检索制度刚性约束不足,法官对于是否回应类案参照诉求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才导致实践中频频出现诸如“与本案无关”的任性式回应。现行类案检索制度的运行现状表明,因为制度的刚性约束不足不但导致回应不足,甚至已经影响了类案检索机制效能的发挥。
三、建构:司法裁判有效回应类案参照诉求的完善路径
在当前类案检索已成为司法活动的普遍现实时,有效回应类案参照诉求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结合前述原因剖析,笔者认为,破解类案参照诉求普遍回应不足难题,除了需要审判主体提高认识转变类案检索司法理念外,更需要从技术、场域、规制三个维度切入,探寻类案参照诉求有效回应模式。
(一)技术之维:用诉求“三段七步”回应法补足技能缺陷
“人民法院未来改革的方向,或许是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的做法体现在判决书中”,破解类案参照诉求普遍回应不足的关键在于弥补类案参照诉求回应技术方法不足的缺陷,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回应当事人的控(诉)辩意见来增强文书说理。为此,我们需要遵循裁判文书的逻辑顺序结构,在司法裁判中构建起由摘录类案参照诉求→说理回应“是否构成实质类案”→论证回应“怎样形成同判”的类案参照诉求“三段七步”回应法。
1.摘录类案参照诉求。司法裁判能否让案件当事人信服的关键在于裁判文书能否对其进行理性说服。理性说服要求司法裁判应当对类案参照诉求进行明示回应和显性参照。因此,第一步,就是要摘录当事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根据裁判文书结构,当事人提出的类案参照诉求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中的当事人主张理由部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部分进行摘录,后续的说理回应内容则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表述。例如,司法实践中的(2018)粤16民终597号等裁判文书就是如此回应的,可以作为参考借鉴。
2.说理回应“是否构成实质类案”。根据受众理论,裁判文书只有进行针对性说理才更具说服力。因此,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司法裁判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类案与待决案件是否具有相似性,即“是否构成实质类案”进行针对性说理回应。这部分主要分为三个具体步骤。
第二步,概述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在围绕“是否构成实质类案”进行说理回应时,首先需要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进行概述。主要是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等影响类案识别判断的关键性问题。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梳理归纳争议焦点,包含事实争议和法律适用争议两部分;二是要提炼基本事实。识别类案与待决案件之间的基本事实(关键事实)是否具有相似性,已成为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将类案中的基本事实概述出来,是便于后续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比较,为类案识别判断奠定基础。
第三步,全面展示基本事实之间“异同点”重要性衡量过程。类案参照适用规则的核心在于使用“区别技术”找到实质类案。两案之间是否具有实质相似性,其核心点在于两案在基本事实上的相关相同点和不同点何者更为重要。若经过判断确证两案的相关相同点的分量压倒相关不同点,则两案件具有实质相似性;反之,则两案不具有实质相似性。因此,梳理出待决案件与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之间在基本事实上的共同事实和不同事实,再作“异同点”重要性衡量比较,是判断两案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类案的必要步骤。
第四步,明确回应参照或者不参照类案。详细而全面表述基本事实相似性比对结论是裁判文书参照类案的有效实体内容之一。当类案与待决案件之间进行基本事实比对后,识别判断结果为两案以相似性为主时,类案即可适用于待决案件;识别判断结果为差异性>相似性时,基于类案参照区别技术待决案件应排除对类案的参照援引。因此,在回应了“异同点”重要性衡量比较结论后,应当进一步明确回应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是否予以参照适用的结论性意见。
3.论证回应“怎样形成同判”。在回应阐述两案之间构成“实质类案”之后,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说理论证“怎么形成类案”。这部分是回应类案参照诉求的主要环节,具体分为如下三个步骤。
第五步,提炼实质类案的裁判要点。所谓“裁判要点”,其实就是类案(案例)的裁判规则。它是类案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核心,实现类案同判的关键在于正确表达、妥当运用类案中的裁判规则。因此,先要提炼类案的裁判要点,为形成同判提供指引。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案例通常在公布时就自带“裁判要点”“裁判要旨”内容,因此无需再另行提炼。而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其他已生效裁判,则需要提炼裁要点。在论证回应时,只需简明扼要地对类案的裁判要点进行规范表述即可。提取类案裁判要点需要考察该案件对要件事实的查明、争议焦点的说理过程。通常争议焦点、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能够构成类案的“个案规则”,也可表述为“法律规则=事实构成 法律结果”。鉴于裁判要点的重要性,在提炼类案裁判要点时应遵循个案分析原则,谨慎地对裁判理由包含的法理、公共政策选择和价值权衡进行个案分析、取舍。
第六步,完整呈现类案辅助法律规则涵摄待决案件形成裁判结论的过程。主要包含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两个部分。首先,要呈现制度规范与裁判要点有机融合构建裁判规则的外部证成过程。这个呈现过程需要法官将适用的相关条文进行融汇贯通,并在此基础上与类案的裁判要点进一步融合,形成针对待决案件的裁判规则,作为裁断待决案件的基本依据。其次,要呈现裁判规则涵摄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结论的内部证成过程。具体而言,就是要以前述形成的裁判规则为推理大前提,以本案的具体事实为推理小前提,用裁判规则涵摄本案具体事实推出裁判结论。这个说理过程是裁判文书说理回应诉讼参与人类案参照诉求规范表达的重要内容。
第七步,说理回应排除适用类案论证过程。对识别后虽然属于实质类案,但出现“发现案例规则存在缺陷时,应当设法避开对该案例的参照”情形的,应当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予以排除适用,并结合待决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差异化的裁判。对于这种差异化的裁判,当事人可能难以理解和信服,这时就需要用更充分的裁判说理让当事人信服。因为,如果法官的差异化裁判并无充分的理由或根据,或者未能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充分地论证,就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当事人会以此为由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更充分的裁判理由或根据”不是简单出自制度上的效力性依据,而是详细而缜密的论证分析。因此,在排除适用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实质类案时,更应进行说理回应,且要详细阐述不宜予以参照的理由。笔者认为,可以从参照适用提交的实质类案会导致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或会与社会发展、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公共政策等相违背的角度去论证待决案件为何要作出差异化的司法裁判结论。
(二)场域之维:拓宽类案参照诉求的实现场景
虽然回应的主要场域是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但根据司法实践还需要吸纳其他场域作为补充回应场域。对于《指导意见》第10条中规定的“释明等方式”。笔者认为,结合司法实际,至少还有应增加庭前审查、庭审释明、判后答疑等三个场域,与裁判文书一起构建一个全流程类案参照诉求实现场景。
1.通过庭前审查回应类案参照诉求。主要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庭前会议审查回复,另一个是庭前书面审查回复。也即,通过在审前程序中,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控(诉)辩双方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或者其他生效裁判进行审查核验,从类案来源、真实性、全面性、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等方面对提交的类案进行“复盘”检索,再进行识别、判断,甄别是否属于实质类案,作出判断结论,并进行分类处理。对于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的,一般应当在庭前会议上对类案识别判断结果进行反馈,并反馈参照与否及理由;对未召开庭前会议的或者庭前会议未能当场回应的,可以通过“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参照诉求进行回复。
2.通过庭审释明回应类案参照诉求。对于未在庭前程序回应当事人类案参照诉求,或者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交类案的,以及确有必要在庭审中进行回应的,应当在庭审中通过释明的方式进行回应。在进行庭审释明时,重点是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与待决案件是否构成实质类案以及对于待决案件审理是否具有参照意义两个方面进行阐明。此外,对于诉讼参与人将检索到的类案作为证据进行提交的,庭审中应当释明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并将类案在法庭进行开示,询问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辩论、质证意见,并根据庭审情况最终确定、反馈是否参照适用类案。在庭审中,应当将庭审释明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且入卷入档留存、备查。
3.通过判后答疑回应诉求参照疑虑。判后答疑被认为是裁判说理的延伸,有利于提升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同感。对于司法裁判作出后,类案参照诉求的提出方或者对方当事人仍有疑虑来访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就当事人对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中的疑惑向来访当事人解释和说明,让当事人明白司法裁判是“如何识别类案、取舍参照类案、得出裁判结论”的,进一步增强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和认同,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说服力,真正做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三)规制之维:完善诉求回应保障机制强化约束
针对当前类案检索制度刚性约束不足问题,应当通过“程序制约、强化考评、加强监管”来提升类案检索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倒逼审判主体自觉落实类案同判责任,切实有效回应类案参照诉求。
1.设定程序保障救济权利。如前所述,因为当前《指导意见》对审判主体不参照类案、不回应类案参诉求该承担何种责任未作明确规定,这不但导致对审判主体刚性约束不足,还引发了诉讼参与人权利无法获得救济的问题。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等12地法院开展“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机制”试点。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类案作为上诉理由,正是其“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笔者建议类案检索等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司法裁判若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不予回应,特别是当事人提交指导性案例请求参照而原判决不予参照或者参照不当的,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上诉或者再审,上级法院也应当将其作为二审、再审改判的理由。即通过将该情形纳入上诉程序,用审级监督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当前学界是如此呼吁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都以司法裁判未回应其类案参照诉求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予以纠正。
2.强化质量考评提升回应自觉。从说服心理学角度看,回应好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更有利于其对司法裁判产生内心认同,进而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最终让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司法实践中,为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权,司法裁判不回应类案参照诉求的情况已被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作为否定性评价事项,且将评查结果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直接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通过强化案件质量考评来提升审判主体的类案参照诉求回应自觉。
3.加强监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回应好类案参照诉求是审判主体履行类案同判责任必然要求,《指导意见》也已构建类案参照诉求回应机制。院庭长作为监督主体,应当强化履职监督,用监督管理督促审判主体切实履行回应责任,主动回应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对于审判主体不履行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义务的,现已被认为应当作为违反审判职责情形依法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且有地方法院已出台司法文件进行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建立类案诉求回应监督问责机制,用加强监督问责来倒逼审判主体落实回应责任
结语
当前,类案检索已进入规范化新阶段。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回应好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确保司法公正公信,已成为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重要问题。
*本文系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论文,作者:王雨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伦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