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免责
案号索引
(2020)湘1081民初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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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书籍采用
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袁某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22日,袁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有的湘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号牌为湘xxx挂),在资兴市兴宁镇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碰撞道路路牌,路牌和车辆发生不同程度的受损。
经资兴市交警大队认定,袁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支付了路牌制作费32000元、吊车费600元,合计32600元。
经查明,某物流公司为湘xxx号营运货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122740元机动车损失险;为湘xxx挂号营运货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82170元机动车损失险;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有效期内。此外,某物流公司为湘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厢号牌为湘xxx挂)办理了道路运输证。
2020年4月,某物流公司持相应发票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某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以“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由拒赔商业险,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2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员未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资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一是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将案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交付给某物流公司。
二是对免责条款中“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规定不清,并未明确要求驾驶人取得何种许可证书或必备证书,难以认定所要求取得的许可证书是《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要求驾驶人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
三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涉案司机虽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其持有a2驾驶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司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显著增加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其理赔风险。
四是该条系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依法应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该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相关保险赔偿的免责事由,对某物流公司诉请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损失30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物流公司理赔款30600元。
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法院对此答辩意见基本是不予采纳的,认为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正当理由,但实务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二、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为此,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可以免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赔,原因已在前文中进行了详细阐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补充几点: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无效条款,该条款未表述详细,到底是需取得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件并不明确,即使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投保人也未必清楚认同,事实上保险公司是为了免除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第三,驾驶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是相关行政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的规定,而非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即使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应有行政部门进行处罚,且无证据能证明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会显著增加承包车辆的营运风险即增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