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简报
2023年第3期
(司法改革专刊总第28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编者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人数众多的系列案、关联案越来越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如何公正高效审理好系列案、关联案,统一裁判标准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当前各地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创造性地细化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等改革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民商事系列案、关联案监督管理机制,努力推动法院工作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该院经验做法予以刊发,供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健全民商事系列案、关联案监督管理机制
努力推动审判工作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0年以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改革部署,建立健全民商事系列案、关联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公正审理、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实质化解,实现了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和高质量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效。在民商事系列案、关联案持续占比40%高位运行的情况下,民商事一审案件发改率逐年下降至2022年的1.36%,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52天缩短至38天。
完善工作机制,公正审理系列案关联案。一是强制立案检索,精准识别系列案关联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系列案、关联案监管 统一裁判尺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要求立案部门综合运用谈话了解、系统检索等方式,在立案阶段进行系列案、关联案的强制检索,精准识别系列案、关联案,并出具检索报告。建立健全系列案、关联案分案机制,由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对同类系列案、关联案实行归口审理,原则上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充分发挥院庭长丰富的审判经验优势,为系列案、关联案的公正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2020年以来,院庭长带头审理系列案、关联案5875件,占比达 63.94%。二是统一裁判规则,规范审理系列案关联案。明确规定系列案、关联案的首例案件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充分凝聚集体的司法智慧,统一裁判尺度。针对民间借贷、教育培训、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等常见类型的系列案、关联案,积极总结审判经验,强化裁判规则提炼。2020年以来,先后汇编常见系列案、关联案审判指引12份,有效地促进了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统一,为系列案、关联案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推行示范裁判,高效化解系列案关联案。精心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系列案、关联案作为示范案件,由院庭长带头承办,认真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规范开庭审理程序,并邀请其他相关当事人旁听庭审。强化示范案件的裁判文书说理,讲透案件的法理、事理、情理,以示范裁判阐明双方权利义务,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同时,充分发挥示范裁判的指引作用,实现以判促调,“审理一案、指导一片”,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2020年以来,推行示范裁判的系列案、关联案平均审理期限为29天,显著低于同类案件。
全面跟踪覆盖,监督管理系列案关联案。一是诉前完善诉调对接,强化风险提示。针对诉前调解不成的系列案、关联案,特邀调解员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立案部门,并制作诉前调解情况说明,实现诉调对接的信息通畅,第一时间识别系列案、关联案。同时,在立案系统中发起系列案、关联案的标注提示,将首例系列案、关联案纳入“四类案件”进行监管,做到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把好系列案、关联案监管第一关。有效化解中谊公馆等5个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纠纷,涉及315个拆迁户,第一时间介入美美世界、半山首府、尚品福城等7个“保交楼”项目的调解与维稳工作,涉及商品房买卖1918套,保交房236套,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二是诉中依法履职监管,全程记录留痕。系列案、关联案的审理过程中,院庭长及时启动监管程序,采取主持开庭、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裁判文书、参与研究讨论、要求限期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同时,院庭长对系列案、关联案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在案件卷宗和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记录留痕,以备追溯复查,督促院庭长规范履职监管。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系列案、关联案职责的情况,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三是诉后加强评查通报,健全考核问责。审判管理部门将系列案、关联案纳入重点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定期开展首批系列案、关联案专项讲评通报机制,业务部门每月组织总结讲评,全院每季度开展一次发改案件讲评,分析发改原因,重点讲评系列案、关联案的情况。建立健全系列案、关联案考核机制,分类设置折算标准,准确衡量办案工作量。将系列案、关联案的评查结果作为考核问责的重要依据,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等直接挂钩。2020年以来,加强系列案、关联案评查结果的运用,根据具体情况先后对2名员额法官进行绩效奖金档次降等、岗位调整的处理。
延伸审判职能,实质化解系列案关联案。一是凝聚多方合力,加强诉源治理。针对重点民生领域以及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如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金融借款、企业破产、征地拆迁等纠纷,与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各行业协会等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诉源治理工作站的职能作用,优化整合各类解纷资源。推行“行业调解 司法确认”的全链条多元解纷模式,降低矛盾纠纷的化解成本,有效处理各领域的群体性系列案件。2020年以来,通过特邀调解将 41.39 %的系列案、关联案化解在诉前。二是强化府院联动,促进案结事了。针对系列案、关联案涉及人数众多、对社会稳定和特定行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等特点,院庭长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部门的协调,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稳妥化解涉众矛盾纠纷,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力做到实质解纷、案结事了,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服务和保障步步高新天地等 9个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化解湖南铋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破产案件4件,处置债务约13 亿元,妥善审理涉众劳动争议纠纷320件,解决农民工工资537万余元。三是用好司法建议,实现源头化解。在系列案、关联案的审判过程中,针对涉案企业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而引发纠纷等法律风险,或者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企业合法权益的,及时主动向相关行政部门、公司企业、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书,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完善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有效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从源头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纠纷。2020年以来,针对系列案、关联案审理过程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共发出司法建议6份,反馈率和采纳率均达100%,取得了良好效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系列案、关联案监管
统一裁判尺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系列案、关联案的监管管理,充分发挥院庭长监督职能作用,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指导文件,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系列案件】系列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当事人为同一原告、同一被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且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至少10件以上的案件。常见案类型的系列案件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同一楼盘商品房买卖、同一主体的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同一业主房屋租赁或商铺位租赁、同一小区物业服务,以及涉及教育培训、劳动争议、库区移民、企业改制、企业破产、环境污染、土地流转、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涉及人数众多的民商事案件。
系列案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或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大量案件;
(二)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
(三)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利益群体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其他同被告、同原告、同案情情形的。
第三条【关联案件】 关联案件是指待决案件与本院的其他案件、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当事人、基本事实、处理结果等关键要素方面存在关联关系的案件,是通过一个或者数个“连接点”联系起来的案件。关联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其他案件当事人与待决案件所涉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有密切联系的案件;
(二)待决案件处理结果对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案件;
(三)本案必须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案件;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二章 诉前
第四条【诉前检索】 立案部门接收到诉讼材料后,应通过谈话了解和系统检索识别出系列案、关联案,制作检索系列案、关联案件报告(详见附表一),积极主动加强对系列案、关联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调解建议】 由立案部门员额法官等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属于系列案、关联案的,应及时报告院庭长,并加强研判,对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系列案、关联案件,相关院庭领导应积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公司企业负责人联系,深入做好诉前调解或协调处理工作。
第六条【诉前化解】 本院诉源治理工作站发现当事人反映的案件属于系列案的,相关法院工作人员应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行业协会解员等深入开展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反馈立案部门,并由调解员制作诉前调解情况说明。
第三章 受理
第七条【立案受理】 立案部门应根据诉前检索报告或反馈意见,准确识别受诉案件是否属于系列案的首例案件,首个系列案件在办案系统中应标注为 “四类案件”;当事人反映其案件与其他当事人、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存在关联关系的,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制作关联案件情况报告(详见附表二),并将案件标注为“四类案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备案。
第八条【示范判决】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从同一批系列案中选取几件典型案件作为示范案例,精心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安排院庭长主持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可邀请其他涉案当事人旁听庭审)、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等,通过示范性裁判阐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主张自身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充分发挥示范性裁判的指引作用,促成系列案件的协调解决,达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成本,减轻人民法院和司法人员的负担。
第九条【繁简分案】 事实证据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系列案,已有类似生效裁判的系列案,由速裁审判团队审理;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系列案件或关联案件由繁案审判团队负责审理。
第四章 审理
第十条【审理机制】 审理“四类案件”中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系列案、关联案应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根据案件所涉情形、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 院庭长应带头审理“四类案件”中的系列案、关联案,积极主动加强协调沟通,研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尺度,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带动作用,
涉及地方群体性重大维稳案件、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企业破产、重大疑难复杂系列案、关联案,院庭长应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部门的协调,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妥善化解矛盾,尽力做到实质解纷、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审理检索】 审判业务部门在审理系列案、关联案过程中,应安排法官助理认真制作检索报告,依托数字法院系统、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相关检索工具,对上级法院和本院已审结的系列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为依法公正裁判提供参考依据(详见附表三)。
第十二条【检索核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支持其主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系列案、关联案的检索报告,作为诉辩意见的一部分。合议庭应对检索案件来源的真实性、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等进行核实,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外,其他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
第十三条【检索规则】按以下顺位优先检索系列案、关联案: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生效裁判案件;3.本省或外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生效裁判案件;4.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案件;5.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等。
第十四条【统一裁判】同一审判团队审理的涉及同一当事人的系列案件,应就该类案件审理裁判建立裁判规则。两个以上审判团队审理同一系列案件的,应就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达成共识。系列案、关联案检索中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的同类案件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或待决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本院已生效裁判存在分歧的,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合议庭成员和部门负责人、院领导,院庭长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规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也可以通过邀请上级法院专家法官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需要重新修订同类案件裁判规则的,应按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五条【院庭长监管】 标注为“四类案件”的系列案、关联案均应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承办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报告案件审理、评议、协调等情况,院庭长可通过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旁听庭审、查阅卷宗、参与研究、审阅裁判文书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
院庭长对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议,也可以按规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应全程留痕,并记入卷宗。
第十六条【审限督办】 系列案、关联案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超2个月、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超4个月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及时发出提醒通知,部门负责人督促办结。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超2.5个月、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超5个月的,由院领导督促协调办结。超法定审限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及时呈报院长,由院长亲自督促协调办结。
第六章 协调
第十七条【上诉报备】系列案、关联案审理过程中曾向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过的系列案、关联案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的,上诉移送时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请示指导情况,并报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内外协调】 相关业务部门收到当事人反映的关联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应及时与关联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协调。待决案件承办法官与关联案件承办法官协调存在困难的,应报告院庭长出面协调。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分属于没有上下级关系法院审理的,应报告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确保关联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第十九条【协调部门】本院各业务部门之间、本院与上级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有关系列案、关联案的审理裁判,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的沟通协调归口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条【案件评查】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应对系列案、关联案的审理裁判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纳入重点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并将评查情况通报到人到部门,评查结果作为考核法官个人绩效的重要内容,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绩效奖金档次、岗位调整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一条【案件讲评】 各业务部门每月组织一次系列案、关联案裁判要旨学习总结讲评;全院每季度开展一次发改案件讲评,分析发改原因,重点讲评系列案、关联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规则、总结审判经验。
第二十二条【考核机制】 全院案件分类设置折算标准,由折算后的标准案件数量衡量个人办案工作量,系列案、关联案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办理效果等进行单独折算,承办人审理和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系列案、关联案等情况计入办案工作量,折抵相应标准案件数。
第八章 问责
第二十三条【问责追责】 相关人员明知自己所承办的案件属于系列案、关联案,故意不报告情况、不服从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权限调整分案,如因不检索类案、不主动报告、不经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擅自裁判等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违法违纪审判责任;院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系列案、关联案的审理怠于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督管理失职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主动纠错】 系列案、关联案承办人员不服从监管,或院庭长监督管理失职导致裁判错误的,本院应积极主动通过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十五条【司法建议】 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对系列案、关联案中反映出涉案企业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而引发纠纷等法律风险,或者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企业等合法权益的,应及时主动向相关行政部门、公司企业、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书,积极预防、有效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社会矛盾纠纷。
第九章 保障
第二十六条【裁判指引】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应及时总结各业务部门审理系列案、关联案的裁判要旨,定期编发系列案、关联案的裁判规则,供全院学习参考。
第二十七条【配套保障】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总结现有类案检索信息化平台的检索技能及检索方法,提升本院数据及信息分析能力,帮助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熟练掌握系列案、关联案的检索技能。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中系列案、关联案指民商事案件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上级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表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系列案、关联案检索报告(诉前调)
案号:
检索时间 | 年 月 日 |
检索平台 | |
类别 | 系列案£ 关联案£ |
已决案件级别 |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与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案件£ 5、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已决案件案号及裁判时间 | |
已决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 | |
检索人签名 |
表二: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系列案、关联案检索报告(立案)
案号:
检索时间 | 年 月 日 |
检索平台 | |
类别 | 系列案£ 关联案£ |
已决案件级别 |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与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案件£ 5、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已决案件案号及裁判时间 | |
已决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 | |
检索人签名 |
表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系列案、关联案检索报告(审理)
案号:
检索时间 | 年 月 日 |
检索平台 | |
类别 | 系列案£ 关联案£ |
已决案件级别 |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与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案件£ 5、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已决案件案号及裁判时间 | |
已决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 | |
待决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 | |
待决案件与已决案年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相类性分析 | |
专业法官会议意见 | |
审判委员会意见 | |
待决案件最终基本意见 | |
制作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