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61号
罪犯杨孚溶,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如东乡居委会03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湘0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孚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湘刑终1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2018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孚溶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先后19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10月5日至7日罪犯杨孚溶与吴海清利用象棋进行赌博,以香烟代替赌资,虽情节轻微,但影响较坏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19年1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0年一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获三等奖;2019年11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5次获奖励分;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2次获奖励分;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244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100元。2019年因赌博扣300分,受警告处分,已延长减刑间隔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孚溶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附:罪犯杨孚溶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