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0号
罪犯易小华,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芦荻山乡熊家坪村2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湘0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小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湘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对被告人易小华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2018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小华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四季度和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获三等奖、二等奖;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0次获奖励分;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4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181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小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07日
附:罪犯易小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