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9号
罪犯周前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对河村5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07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前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刑终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原审被告人周前益的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202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前益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2月共获表扬0次,并余29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前益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周前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