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一男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被后方来车撞飞倒地,肇事司机彭某下车查看后迅速逃离,三分钟后该男子再被他车碾压,男子死亡。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还是逃逸致人死亡?
法院查明,2023年9月21日凌晨5时9分许,彭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以约75km/h的速度行驶时,将前方同向驾驶三轮电动车的黎某撞飞,至黎某倒在道路中央,头部出血,彭某下车查看后迅速逃离。三分钟后,徐某驾驶出租车途径事发地段,碾压倒在车道上的黎某并拖行,徐某感觉异常后下车查看并报警。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宣布黎某已死亡。经鉴定,黎某系交通事故外力钝性损伤并头部碾压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彭某负全部责任,黎某无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徐某负主要责任,彭某负次要责任,黎某无责任。经检测,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黎某的儿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彭某、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含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81.08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连续辗轧情形下,不能确定被害人第一次辗轧是否死亡,采取谦抑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彭某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内量刑。综合彭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以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确认黎某的经济损失为75.881万元,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承担18.2万元(含酌定电动三轮车损失2千元)、18万元的赔偿责任。余下的39.681万元赔偿款由彭某与徐某平均承担。彭某系酒后驾驶,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部分的赔偿,由彭某自行赔付。徐某应承担的部分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保险公司还会拒赔商业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饮酒后酒精含量超80mg/100ml则为醉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饮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醉酒驾驶车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合同将醉酒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已明确将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即可对商业险部分免责。
法官呼吁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驾车千万险,害己又害人;
时刻绷紧安全线,遵守法律法规,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