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6号
罪犯李剑,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2月15日被原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7月25日被减刑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安机关收缴的被告人李剑人民币5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7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3月,表扬7次,并余327.5分。考核周期内9次违规:2018年7月30日劳动未完成扣21分;2018年11月30日打人扣100分;2019年2月28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19年7月30日劳动未完成扣10分;2020年2月29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纠正扣20分;2020年2月29日劳动未完成扣10分;2020年6月29日劳动未完成扣10分;2020年10月30日持械打人扣100分;2021年10月25日劳动未完成扣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财产刑本次缴纳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2日
附:罪犯李剑卷宗材料共1卷1册